除了「互濟」之外 還要講「共責」

(原文刊於《AM730》2017年9月27日)

社會作為一個整體,需要為每一個人提供一個合理的制度性保障,讓每個人都可以追求幸福,都可以得享合理的生活。要做到這一點,人與人之間應該有一個互濟的精神。社會政策就是要超越市場,要在供求規律及森林定律之外,建立一套以應對需要為本的資源分配機制。在這個體制之下,也不應該排除個人自己的責任,每個人更要對社會有一種共同負責的精神。面對已經清晰可以預見的政策需求,除了要強調社群成員之間的「共濟精神」之外,同時也應該推動人人都願意有所承擔的「共責社會」。

因此,制度上有時難免要「損有餘而補不足」,但同也應該建立一個框架,讓人人都能夠盡一己之責,為自己或自己的家庭成員的未來作出準備。從這個角度來看,在某些政策範圍,要求政策的受惠對象自己也承擔一部分責任,是無可厚非的,甚至可以說是非常合理的。未必人人都有為未來長遠籌謀的洞見及能力,政府的政策責任就是要建立一個政策框架。一個最現成的例子,就是人人都有可能活到老年,而且老年期越來越長。除了政府透過各種方法調撥資源去支持長者的生活之外,政府設立一個退休保障制度,使每一個人都可以為自己的晚年生活作出準備,承擔自己的責任,在這個基礎上再由政府因應每人的條件差異來調撥資源,讓人人都得以安享晚年,這樣的退休保障制度才可以說是稱得上是公平及完善。

因此,一個包含以個人供款或儲蓄為基礎的退休保障制度,其實也不能說是不合理的。當然,政府需要把制度設計得合理,不能讓個人的供款被行政費蠶食,也要令制度有合理回報的保障,更要輔以其他融資方式來作補充,讓因為各種理由未能供款或供款未足以應付退休生活的人士也可以受惠。這樣才能推動一種以共責來鼓勵互濟,又以互濟來促進共責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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