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作為「風險攤分」的政策方案

(原文刊於《AM730》2017年10月4日)

以強制性的儲蓄戶口來支付一些長遠的需要,雖然也有一定的福利效果,但卻沒有社群互補的性質,也不一定足以應對不同人的需要。香港的強積金是一個現成的例子。新加坡早年推動強制性的醫療儲蓄計劃,最後也不得不作出改變。因此,今天新加坡人在強制醫療儲蓄之外,另外要供款進入一個具有社會保險性質的「醫療盾」計劃中。即是說,雖然仍然有「個人儲蓄」的成分,但已經加入了以「風險分擔」為原則的「社會保險」元素,在人人都有所承擔的「共責」意識之外,同時也令「互濟」精神得以體現。

可能同樣都具有全民供款的性質,但任何形式的「公積金」計劃及「醫療儲蓄」計劃都只是個人的儲蓄方案,都不一定足以應付部分人安老及醫療的長遠需要。人人都可能活到老年,但誰也說不準可以活到甚麼時候;人人也都會有機會面對沉重的醫療費用,但也沒有人說得準自己可以應付多少。當大部分人都沒有把握可以透過自己的能力面對這些風險的時候,「養老保險」、「醫療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方案,其實都應該是值得考慮的。

這一種具有「社會保險」性質的政策融資方案,是除了稅收、動用儲備及個人儲蓄之外,另一個有長遠政策效果的融資安排。「社會保險」的意念,是要把一些人人都可能需要面對的長遠風險,由政府的政策作統籌,把風險責任由社會全體成員分攤。向社會保險計劃供款,其概念與在市場上購買了一份保險計劃相似,不同之處是要由社會,即是由政府來作統籌。當然,因為具有「社會」性質,所以也不排除政府可以用其他財政來源來加強政策保障的效果。

可惜是香港人一聽到對要作出供款的政策建議便本能性地抗拒,政府也沒有推動這類方案的決心,很多因為社會轉變而造成的問題及長遠需要,便一直處於懸而不決的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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