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家臻就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報告的回應

(原文刊於《香港獨立媒體》2018年12月14日)

一.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今日公佈一項就「社會福利署對安老服務的監管」的主動調查報告。本人對申訴專員公署基於「入住安老院的長者能在適當的照顧下有尊嚴地安享晚年」的前提,主動探討社署能否有效監管安老院的服務,並提出改善建議表示欣賞和認同。

二. 申訴專員公署指《安老院舍條例》及《安老院舍規例》「法例過時,不全面且作用有限」,本人非常同意。事實上,現時條例對違規的安老院舍罰則寬鬆,阻嚇力不足,未能保障體弱長者,對長者不公;一些院舍違規後被檢控,耗費了很多人力物力,經過漫長的舉證及司法程序後,最終獲定罪的只是罰款了事,成本高、阻嚇力低。因此,法例有必要加強罰則,令違規院舍需要承擔照顧不當的後果。

三. 不過,報告並未有深究條例的漏洞。現時條例並沒有要求院舍持牌人為「自然人」,約九成的安老院舍是以法人團體作為持牌人;就算該院舍因違規而遭定罪甚至因而被吊銷牌照,涉事持牌人士可以更改法人團體名稱並重新註冊領取院舍牌照;有些院舍更是由海外公司持有,甚至屬海外公司的子公司,社署要尋找該些院舍的持牌負責人也有困難。持牌人不需要為「自然人」,最終令條例因難以執法而仍同虛設。

四. 申訴專員在報告中提到,社署對於服務欠佳,甚至干犯《條例》所列罪行的安老院執管寬鬆或延誤執管,最終令執管措施缺乏警戒作用。由2014/15年度至2017/18年度四年間,社署並沒有對任何安老院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社署未有撤銷或暫時吊銷院舍的牌照,顯示現時條例所賦予社署署長的權力只是一把「善良的槍」;社署一直忌諱撤銷院舍牌照會令體弱長者「無家可歸」,而院友儼如院舍的「人質」。「善良的槍」變相縱容院舍違規行為,令違規院舍有恃無恐,最終令體弱長者沒有生活保障。

五. 申訴專員認為「雖然嚴厲執行撤銷安老院牌照的措施或會令一些安老院結業,以致長者更難找到容身之所,但是若有安老院重複及嚴重違規,最終受害的始終是長者們。反之嚴格執管對安老院起警戒作用,確保安老服務的質素,令長者們受惠。」政府官員、社署甚至是社會上的持份者會因「長者難找到容身之所」而縱容院舍的違規行為,申訴專員的觀點值得政府及社會大眾反思。我必須重申,安老院舍是一個嚴重扭曲的市場,若以為只需要透過公開受警告或被檢控的院舍資料方便市民自行選擇,並且利用市場機制自然地淘汰劣質安老院舍,事實證明是難以有效的。

六. 受申訴專員公署的職能及是次主動調查的範圍所限,公署只能就社署對安老院舍的監管進行調查;然而,我們不能忽略政府除了監管院舍服務,其實就「為長者提供適當的照顧」以至「讓長者有尊嚴地安享晚年」有積極和主導性的角色。申訴專員所建議的「加強執管」和「加強巡查」最多只能避免或減少院舍違規,這些措施不能根本地改變院舍質素,以達至體現長者尊嚴的目標。政府更應考慮整體安老照顧政策,從政策目標、規劃、撥款、專業人手、服務模式著手來處理「長者安老」這項社會議題。

七. 就此,本人促請社署的「檢視院舍實務守則及法例工作小組」採納我、張超雄議員及永別劍橋康橋工作小組提出的「民間8+8方案」及「人手比例方案」,當中提及修訂《安老院條例》及《殘疾人士院舍條例》及相關《實務守則》,規定安老院及殘疾院舍必須由「自然人」持牌,當有負責人需為照顧失當負上刑責,院舍的管理質素都會有所相應調整;社署也應主動取締嚴重違規的院舍,而不是以擔心院舍因嚴重違規而被吊銷牌照,以致長者無處容身為由,不採取行動;社署也應提升的照顧人手及其專業性,大幅增建津助院舍,保障院友生活質素。

參考: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報告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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