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強積金對沖的原則和方案

 

文:方約恆 (職工盟政策研究員)

現行法例規定,僱主可提取其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抵銷須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即俗稱「對沖」安排)。由 2011 年 7 月至 2017 年 12 月,被沖走的款額達 365 億元,佔同期提取的累算權益超過 25%,令強積金淪為僱主的「豬仔錢罌」,削弱其退休保障功能,對低收入僱員的影響尤甚,因此必須盡快廢除有關規定。

取消「強積金對沖」的具體方案,應符合五項原則,包括不得削減現有僱傭權益、不應以公帑長期補貼僱主責任、僱主解僱工人仍須支付離職補償、須由僱主全數支付涉及無理解僱的終止僱傭金,以及可讓僱員保留更多取消「對沖」前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

取消對沖方案的五項原則

不得削減現有僱傭權益

政府建議日後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以下簡稱為遣散費) 分開兩截計算:劃線後年資引致的遣散費繼續以離職時月薪計算,但劃線前的遣散費則改為以劃線時月薪計算。一般來說,僱員的薪金會逐年增加,以劃線時 (而非離職時) 月薪計算,遣散費將會大打折扣,劃線前的年資越長,僱員的損失越大。遣散費與強積金具有截然不同的功能,政府的建議是要削減被解僱工人的即時收入保障,來換取未來 (可能) 有較好的退休生活,做法猶如剜肉補瘡,並不可取。

不應以公帑期補貼僱主責任

支付被解僱工人的離職補償,是僱主的法定責任,絕無理由以公帑作長期補貼。政府寧願豪擲近 300 億元補貼僱主,卻不肯動用公帑彌補僱員因對沖而損失的強積金權益,令人遺憾。

僱主解僱工人仍須支付離職補償

遣散費等法定離職補償,除給予被解僱工人即時收入保障外,亦可減低僱主隨意解僱工人的誘因,加強僱員的就業保障。即使設立由僱主供款的基金,亦只應支付部分遣散費,而解僱工人的僱主仍須自行支付部分款項,令僱主解僱工人時須謹慎考慮。

須由僱主全數承擔涉及無理解僱的終止僱傭金

根據現行法例,如僱主被裁定不合理解僱,須向僱員支付一筆終止僱傭金,當中包括遣散費。涉及無理解僱的僱主,必須自行全數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不論是政府建議的補貼,抑或是由僱主供款設立的基金,都不可用來補貼涉及無理解僱的遣散費,以免助長無理解僱歪風。

保留更多取消「對沖」前歸因於僱主供款的累算權益

政府建議設立豁免安排,容許僱主提取劃線前及劃線後的強積金供款及投資回報,用來對沖劃線前的遣散費。根據積金局的資料,現時僱主的強積金供款平均只足夠抵銷遣散費的 83%,政府建議僱主日後可以劃線後的強積金供款及投資回報用來對沖,將會令僱員的強積金權益有所損失,平均來說最多可達劃線前遣散費的 17%。豁免安排令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戶口仍需「大出血」,對年長工人的影響最大,難以在退休前收復失地,大大削弱他們的退休保障,情況絕不理想。即使取消「對沖」安排不具追溯力,在設計具體方案時,亦應設法讓僱員保留更多累算權益,保障他們的退休生活。

取消對沖方案的要點

為協助僱主應對取消「對沖」後的財政安排,可設立一個由僱主供款的基金,向僱主發還部分已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方案的重點包括:

  • 供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 5%;
  • 政府一次過注資 200 億元;
  • 自基金實施當日 (劃線) 起,僱主不可「對沖」遣散費

(包括劃線前及劃線後年資引致的遣散費);

  • 遣散費計算方式不變;
  • 僱主可獲發還部分已付的遣散費:
  • 全數劃線前遣散費,或劃線前僱主供款累算權益 (以較低者為準);及
  • 劃線後遣散費的一半;
  • 不得發還涉及無理解僱的終止僱傭金;及
  •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可獲發還墊支。

供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 0.5%

僱主每月供款額為僱員有關入息的 0.5%,而有關入息的定義和上限與強積金條例相同。現時有關入息的上限為 30,000 元,即僱主為每名僱員的供款不會多於 150 元。

按僱員入息計算供款額,是比較公平的做法;由於遣散費及長服金以僱員的工資計算,而中小企一般聘用較多低薪工人,倘若按人頭劃一供款額,將會出現中小企補貼大企業的怪現象。

政府注資 200 億元

政府一次過注資 200 億元,確保基金設立時已有足夠現金流,發還僱主已付的遣散費。政府注資亦可令基金有足夠儲備,以投資收益支付基金的行政費用。

不可「對沖」遣散費或長服金

在基金正式實施當日 (劃線) 起,僱主不能以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對沖」遣散費 (包括劃線前及劃線後受僱年資所引致的遣散費);換言之,僱員可全數保留劃線前後的累算權益,令退休生活有更好的保障。

遣散費及長服金計算方式不變

取消「對沖」後,計算遣散費的方式維持不變,即以受僱年資乘以僱員離職前一個月工資的 2/3。需注意的是,劃線前受僱年資引致的遣散費,仍然以僱員離職前一個月工資計算,而非政府建議的劃線前一個月工資。

僱主可獲發還部分已付的遣散費或長服金

在基金正式實施當日起,僱主可向基金申請發還部分已付的遣散費:

  • 就劃線前受僱年資所引致的遣散費,僱主可獲發還的款額為全數劃線前遣散費,或歸因於劃線前僱主供款累算權益 (包括其後的投資收益),兩者以較低者為準;及
  • 就劃線後受僱年資所引致的遣散費,僱主可獲發還的款額為劃線後遣散費的一半。

僱主雖然不可以強積金「對沖」劃線前遣散費,但可獲基金發還有關款額,因此僱主支付劃線前遣散費的開支會維持不變,而僱員則可全數保留劃線前累算權益。

不得發還涉及無理解僱的終止僱傭金

如僱主涉及《僱傭條例》第 VIA 部指明的不合法及或不合理解僱,而被法庭或勞資審裁處裁定須支付一筆終止僱傭金,基金將不會向有關僱主發還任何款項。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可獲發還墊支

破產欠薪保障基金亦可獲發還已墊支的遣散費,並相應提高或取消特惠金墊支遣散費的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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